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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浏览次数: | 2010-02-09 14:36

作为非危险品运输的可充电型锂电池的 操作规范(暂行)

 

 

航空安全技术部、市场销售部、各运营基地、货运部,国航上海基地、各国内营业部:

随着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含锂电池货物的运输日益增长,给公司的安全运行带来的隐患也日益增加。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并满足客户对含锂电池货物的运输需求,公司现根据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可充电型锂电池操作规范(注:对于一次性锂电池的操作,应符合国货航运规明电[2004]153关于在客机航班上禁止运输一次性锂电池的通知中的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此操作规范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与设备一起运输的属可充电型锂电池的手机电池、笔记本电脑电池、对讲机电池、摄像机电池、遥控玩具电池等。

一、条件限制

交运的锂电池及锂电池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条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险品)运输。如果下述任一条件无法满足,则应按UN3090UN3091的危险品收运要求操作(见附件)。

(一)、对锂含量的限制

1、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原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1g;对于锂离子原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1.5g

:原电池亦称做电池芯。

2、对于金属锂或锂合金电池,锂总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锂当量含量不超过8g

注:上述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阳极上具有的金属锂的量。而对于锂离子电池,以克为单位的锂当量含量的计算方法是以0.3乘以额定容量的安培小时。例如:某手机锂离子电池的额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时),则其锂当量含量为:0.3 X 0.8(安培小时)=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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