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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电池指令作出澄清

浏览次数: | 2010-02-09 14:40

欧盟就电池指令作出澄清

欧洲委员会提出议案,修订电池指令(第2006/66/EU号指令),有关内容将令香港电池及电器出口商受惠。修订议案作出重要澄清,确保于电池指令生效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即使未能符合新的标签规定,于2008年9月26日新指令生效后也毋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

 

欧委会提出修订议案,目的是澄清电池指令第6(2)条条文,以免被误解,认为于指令生效前合法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如无适当标签,于指令生效后必须从市场撤回或重贴标签。欧委会指出,若要撤回现时在市场销售的电池或重贴标签,将对贸易商和成员国构成重大的经济影响,而且也会对环境不利。

欧委会表示,电池指令的原意并非针对于2008年9月26日前合法在市场销售的电池,因此提出修订议案,澄清电池指令第6(2)条并无追溯效力。有关议案英文内容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08:0211:FIN: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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